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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3-06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3-06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5年度板小字第13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張鈞迪  

被      告  晁得傑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5年2月9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萬參仟壹佰參拾柒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
十四年十二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
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於民國114年1月3日以原告公司所設立之iRE
    NT共享車平台-24H汽機車隨租隨還手機軟體,以線上租車還
    車方式向原告承租RFL-8781號車輛(下稱系稱車輛),約定
    使用期間自114年1月3日8時48分起至114年1月4日11時18分
    止,惟於前開承租前間系爭車輛受損及遭刑事調查,原告因
    此受有下列損害:⒈維修費用新臺幣(下同)1,487元。⒉維
    修期間營業損失2,100元。⒊警方為調查刑案扣車期間營業損
    失51,000元。⒋更換全車鎖組8,040元。⒌欠費作業費350元及
    前曾積欠停車費160元。為此,爰依民法侵權行為及租賃契
    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被告應給付原告63,137元
    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%計
    算之利息。
二、被告則以:就維修費、維修期間營業損失、更換全車鎖組、
    欠費作業費、積欠停車費不爭執,我願意賠償,但警察扣案
    期間的營業損失爭執,該車於事發時並非我所駕駛,本件警
    察要扣留多久並非我能夠決定等語,並聲明:原告之訴駁回
    。
三、得心證之理由:
 ㈠按因故意或過失,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,負損害賠償責任
    ;汽車、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,在使用中加
    損害於他人者,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;但於防止損
    害之發生,已盡相當之注意者,不在此限,民法第184條第1
    項前段、第191條之2分別定有明文。原告所主張上開事實,
    業據原告提出被告身分證、駕照、租金費用表、車輛出租單
    、新北市政府樹林分局三多派出所認領保管單、行照、維修
    計費單及車損照片等件為證,並告亦不爭執有租賃系爭車輛
    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是原告主張被告應就其損害負損
    害賠償責任,自屬有據。
 ㈡被告對原告主張之維修費用1,487元、維修期間營業損失2,10
    0元、更換全車鎖組8,040元、欠費作業費350元及前曾積欠
    停車費160元部分均不爭執,堪信為真實,是原告此部分請
    求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 ㈢至被告雖辯稱警察扣案期間的營業損失因並非其駕駛所致故
    無須賠償等詞。惟查,依本件租賃契約第6條1項9款,被告
    如未經原告同意本不應將系爭車輛交由其他人駕駛,另依同
    契約第7條規定,被告就系爭車輛之保管應負善良管理人注
    意義務,是被告未經原告同意將系爭車輛交由他人駕駛已違
    反租賃契約,顯具有可歸責之事由,而其違反第7條之規定
    與系爭車輛所受之損害有相當因果關係,自應對警方為調查
    刑案扣車期間營業損失51,000元負損害賠償責任。
 ㈣綜上,原告得請求被告賠償之損害數額合計為63,137元。
四、綜上,原告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63,137
    元,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12月18日起至清償日
    止,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依民事訴訟法第
    436條之20之規定,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原告聲請供擔保
    准予宣告假執行,僅係促使法院職權之發動,附此說明。
六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原告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證據,核
    與判決結果不生影響,爰不一一論述。
七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 月  6  日
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
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
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
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
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
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 3   月  7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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