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22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22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5年度板小字第1246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楊語依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條規定繳納裁
    判費,此為訴訟必備程式。次按,原告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
    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。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
    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;上揭規定於小額訴訟程序均準用
    之,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、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
    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,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115年3
    月30日以裁定命原告於3日內補正,該裁定已於115年4月1日
    送達原告,原告逾期迄未補正等情,有本院送達證書、本院
    板橋簡易庭詢問簡答表、本院答詢表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
    查詢清單等件在卷可稽,是原告之訴,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
    駁回。
三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436條之23、第249條第1
    項第6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22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施佩伶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