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6-04-28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8
案號:板司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15年度板司聲字第20號 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 代 理 人 陳慧珊 相 對 人 温佩儒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 主 文 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肆仟捌佰捌拾元 ,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 算之利息。 理 由 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 有明文。 二、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114 年 度板簡字第2160號判決確定,並諭知訴訟費用由被告即相對 人負擔。經本院調卷審查,本件聲請人即原告已支出之訴訟 費用為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(下同)4,880 元,是本件相對 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4,880 元,並應於本裁 定送達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,爰裁定如主文。 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,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,000元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