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債務人異議之訴(2026-04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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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4007號
原 告 王麗雅
被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
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「應受
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訴
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理 由
一、當事人書狀,應記載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及其原因事實,此
為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所明定,而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
式。查本件原告「債務人異議之訴狀」未記載訴之聲明為何
,是原告起訴之程式即有欠缺,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
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件起訴之「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」,並
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,按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
判費,逾期即駁回其訴。
二、又依原告「債務人異議之訴狀」之內容,提及不服本院114
年度助執第10212號執行命令所扣押之金額新臺幣8,397元,
因此請求撤銷該命令並返還前述金額,似乎有意對前述執行
命令異議,惟對於強制執行命令之異議及債務人異議之訴為
不同之程序,且前述命令已於115年3月11日經本院民事執行
處司法事故官撤銷,則原告應自行斟酌是否仍有提起本訴及
繳費之必要,附此敘明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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