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2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0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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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984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趙家梅
上列原告與被告趙家梅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於民國
114年10月2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
(下同)376,134元,以及其中365,750元自114年8月28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7.7%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
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,視為聲請時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,
經計算起訴前可得特定之利息後,應核定為378,835元(計算式
如附表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
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4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郭永賦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0 日
書記官 王春森
附表:
項目 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(%) 小計 本金 376,134 利息 365,750 114/8/28 114/10/1 7.7% 2,701 合計 378,835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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