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08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08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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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86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上列原告與被告蕭睿昶間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而原告起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
算為新臺幣(下同)125,157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
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,89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
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1,39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
納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8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24,963元 1 利息 53,171元 114年10月7日 114年10月12日 6.75% 59元 2 利息 68,239元 114年10月7日 114年10月12日 12% 134.61元 小計 193.61元 合計 125,15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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