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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637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曾○翔  
法定代理人  葉○廷  
上列原告與被告曾○翔(即曾○暉之繼承人)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
前經原告聲請核發支付命令(本院114年度司促字第25936號),
嗣被告於法定期間內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349,551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4,750元,扣除原告已繳納聲請核發支付命令之裁判
費500元,尚應補繳4,250元,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
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正
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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