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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8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607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李維浚  
被      告  許紫婷(原名:許詔婷)

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於民國114
年9月2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(下
同)128,700元,及自114年4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內提
出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定之
利息7,616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核定為136,316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2,02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應補
繳1,52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
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8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2     月    2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劉怡君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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