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5-12-0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0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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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491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馮忠恕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梓堯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895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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