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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租金等(2025-12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03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491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訴訟代理人  馮忠恕  

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梓堯間給付租金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
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4,895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1,5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1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 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2    月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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