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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06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212號
原      告 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伍維洪  


被      告  林欣怡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
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
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計入起訴前之利息後,應
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27萬2,717元(即本金25萬8,965元、已到
期利息1萬2,795元,及加計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起訴前一日
即114年7月16日止,按附表利率所示計算之利息957元,元以下
四捨五入),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,84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
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3,3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
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庭如數補繳,逾
期未補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 1    月     6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6日
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儀樺
附表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(新臺幣)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(新臺幣) 1 利息 3萬9,540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7月16日 (9/365) 15% 146元 2 利息 21萬9,425元 114年7月8日 114年7月16日 (9/365) 14.99% 811元 合計       957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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