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23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23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188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陳詠霖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前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490,641
元(計算式如附表,利息及違約金均計算至聲請支付命令前1日
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,700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
外,尚應補繳6,20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附表:
請求項目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471,286元 利息 471,286元 114年5月26日 114年8月27日 (94/365) 14.96% 18,157.29元 違約金 471,286元 114年6月27日 114年8月27日 (62/365) 1.496% 1,197.61元 19,354.9元 合計 490,641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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