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1-12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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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176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
鍾靜萱
被 告 顏洛葳
訴訟代理人 蘇芳誼
上列原告與被告顏洛葳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於民
國114年4月29日向本院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
幣(下同)380,000元,及自114年3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
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利息。經被告於支付命令送達後之不變期間
內提出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計入起訴前可得特
定之利息9,162元(計算式如附表),應核定為389,162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5,270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聲請費500元,尚
應補繳4,77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
告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4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附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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