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貨款(2026-01-1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6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3114號
原 告 緯宸國際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寧
訴訟代理人 廖芳梅
被 告 智為工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吳家陽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227,771元(計算式:本金223,3
35元,加計民國114年4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即4,436.11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,19
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
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,逾期不繳,即
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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