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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維修費等(2025-10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0-08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973號
原      告 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謝富來  



訴訟代理人  林柏均  

一、原告因給付維修費等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林明毅發支付命令
    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
   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
    列事項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:本件訴訟標的金
    額核定為新台幣壹萬壹仟零伍拾元,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仟
    伍佰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,尚應補
    繳新台幣壹仟元。
二、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8 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葉子榕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4   年    10    月    8   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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