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5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15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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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53號
原 告 星展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
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承德間清償借款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
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(下同)37
8,446元,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,140元,扣除已繳納聲請發支付命
令之裁判費500元,尚應補繳4,640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
第1項但書之規定,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魏賜琪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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