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1-0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07
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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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617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黃莉庭
上列原告因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黃莉庭發支付命
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
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8
萬3,989元(即請求金額8萬3,825元及其中本金8萬0,626元自民
國114年7月3日起至聲請前一日即114年7月7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分之14.88計算之利息164元),應繳裁判費1,500元,扣除前繳
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,尚應補繳1,000元。茲限原告於本裁定
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,如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原告之訴
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,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
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4年11月7日
書記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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