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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(2025-09-0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08 案號:板補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補字第2472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訴訟代理人  侯權哲  
            沈明芬  
被      告  徐承章  

            徐陳哖  
            徐承勛  
            徐蕙美  
上列當事人間塗銷分割繼承登記等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 文
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650元,逾期
未繳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 由
一、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按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
    ;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
    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;民事訴訟法第
    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主張債務人詐害
    其債權,依民法第244條規定提起撤銷詐害行為之訴者,債
    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,故應以債權
    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
    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;如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
    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
    價額計算(最高法院97年度第1次民事庭會議決議、99年度
    台抗字第222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又按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
    訴訟,訴訟標的價額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(臺
    灣高等法院109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參照)。
二、經查,本件原告依其起訴時主張被告徐承章尚積欠其本金新臺幣(下同)91,713元,及如本院97年度執字第14186號債權憑證所載內容之利息、違約金等,併計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15日止之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641,484元(計算式詳如附表,元以下四捨五入);又原告未於起訴狀載明系爭不動產於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額,惟系爭不動產位於新北市板橋區,該不動產交易價額顯大於上開債權人所主張之債權額,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為641,484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,650元,爰依前開規定及說明,裁定如主文所示限期補正事項,逾期不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,裁定如主文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8   日
附表:

請求項目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按月給付金額 給付總額 項目1(請求金額9萬1,713元) 1 利息 9萬1,713元 92年8月18日 114年4月15日 (21+241/365) 19.89% - 39萬5,120.56元  2 違約金 150元 92年9月1日 92年9月30日 1 - 150元 150元  3 違約金 300元 92年10月1日 92年10月31日 1 - 300元 300元  4 違約金 600元 92年11月1日 114年4月15日 257 - 600元 15萬4,200元  小計        54萬9,770.56元 合計         64萬1,484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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