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2-16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16 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聲字第292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陳薇宇  
相  對  人  王啓濤  
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,540元,並應自
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
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    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    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    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    有明文;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
    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    ,經本院以114年度板簡字第18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
    擔在案,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爰依
    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1857號兩造間請求清償借
    款事件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附計
    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
    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6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計算書: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,540元 由聲請人即原告預繳,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。 合計 2,540元 由被告負擔。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