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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1-05)

其他/待認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5 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聲字第248號
聲  請  人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代  理  人  范詩涵  


相  對  人  楊子萱  

上列當事人間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仟肆佰伍拾元
,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。
  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第一審受訴法
    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,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確定之
    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
    年7月15日114年度板簡字第937號判決確定,第一審訴訟費
    用應由相對人負擔。
三、經本院調卷審查後,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確定如主
    文所示之金額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 5 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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