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確定訴訟費用額(2025-11-12)
其他/待認定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1-12
案號:板聲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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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聲字第228號
聲 請 人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
相 對 人 錦禾有限公司
兼清算人即
法定代理人 陳睿旭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2,540元,並
應自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
利息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,於訴訟終結後
,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。依第一項及其他
裁判確定之訴訟費用額,應於裁判確定之翌日起,加給按法
定利率計算之利息,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分別定
有明文;次按應付利息之債務,其利率未經約定,亦無法律
可據者,週年利率為5%,民法第203條亦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與相對人等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
,經本院以114年度板簡字第1157號判決訴訟費用由被告連
帶負擔在案,為確定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金額,
爰依法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等語。
三、經本院調取本院114年度板簡字第1157號兩造間請求清償借
款事件卷宗審查後,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,依後
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,及加給於裁定確定之翌日
起至清償日止,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、第3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2 日
書記官 吳婕歆
計算書:
項目 金額(新臺幣) 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2,540元 由聲請人即原告預繳,應由相對人即被告負擔。 合計 2,540元 由被告負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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