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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損害賠償(2026-01-2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1-29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988號
上  訴  人
即  原  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台北西區營業處

法定代理人  徐進福  

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勝裕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對
於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
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(下同)159,367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,4
20元。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爰依民事訴訟
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受
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上開費用,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29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用1,500元
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1     月    30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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