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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(2026-03-03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3-03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927號
原      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 
訴訟代理人  余家斌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蘇義助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雖據原告提出本件
請求分割共有物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○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
謄本,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共有人蘇陳阿蜂已於起訴前死亡,
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,則原告應就共有人蘇陳阿蜂部分提出繼承
系統表、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各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,
另就前開部分為適當、明確之聲明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
項、第249條第2項但書,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
正上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
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3     月     3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 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華民國115年3月3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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