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2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6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3227號
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
被 告 許萬樹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
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事
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兩造就本件法律
關係所生之訴訟,雙方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
院,有信用卡約定條款第28條記載存卷可憑,依民事訴訟法
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合意管轄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
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移轉管轄於該管
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