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2-06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2026-02-06
案號:板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307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林純瀅
被 告 豊正凱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9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萬7,897元,及其中新臺幣9萬3,897元自
民國114年8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
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
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,依同法第433條之3
規定,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緣被告於民國113年1月17日與原告成立信用卡使
用契約,依信用卡約定條款,被告領用信用卡後,即得於各
特約商店記帳消費,並應就使用信用卡所生之債務,負全部
給付責任。且應於當期繳款截止日前向原告全部清償,或以
循環信用方式繳付最低應繳金額,逾期清償者,除喪失期限
利益外,應按所屬分級循環信用利率給付原告年息百分之15
計算之利息。截至114年8月18日止,帳款尚餘新臺幣(下同)
9萬7,897元,及其中本金9萬3,897元未按期缴付,迭經催討
,迄未履行。為此,爰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
訴訟。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信用卡消費帳款債權明細表、
線上申辦信用卡專用申請書、被告國民身分證、信用卡約定
條款、信用卡消費明細及債權計算書等件為證,核認無訛;
又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
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
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是被告自應依信用卡
契約之法律關係負擔債務清償之責任。
四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信用卡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
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依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適用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
告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
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且繳納上訴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
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。(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
)
中華民國115年2月6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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