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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分割共有物等(2026-04-02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6-04-02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3026號
原      告  一如永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張泰昌  
訴訟代理人  陳淑玲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江港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雖據原告提出本件請
求分割共有物即新北市○○區○○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三類謄本,
惟依原告起訴狀所載,共有人江港、江正仁、江炳已於起訴前死
亡,且尚未辦理繼承登記,則原告應就共有人江港、江正仁、江
炳部分提出繼承系統表、被繼承人之除戶謄本、各全體繼承人之
最新戶籍謄本,另就前開部分為適當、明確之聲明。茲依民事訴
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49條第2項但書,命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
之日起7日內補正上開事項,逾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,即駁回
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  華    民    國    115   年    4     月    2 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法 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得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(須附繕本),且繳納抗告費。
中華民國115年4月2日
                      書  記  官 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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