PCEV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(2026-06-10)
一般民事糾紛
PCEV
2026-06-10
案號:板簡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840號
原 告 AW000-A112589A
法定代理人 AW000-A112589(即AW000-A112589A之母)
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福義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,上訴人
對於中華民國115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
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264,329元(計算式:309
,849-45,520=264,329)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,565元,未據上訴
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前段
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,
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11 日
書記官 詹昕容