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0-30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0-30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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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753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被 告 鄭儲奇
上列當事人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,得以文書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;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
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
第24條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次按民事訴訟法關於
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
適用(最高法院99年度臺抗字第110號裁定意旨參照)。
二、原告依兩造間所簽定之貸款契約書(下稱系爭契約)請求被
告清償借款。經查,被告設籍在新北市中和區,有戶役政資
訊網站查詢-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查,本院固有一般管轄權
,然系爭契約十條約明:「本借據涉訟時,甲乙雙方同意以
臺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」,足認兩造間確有以臺
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,且本件亦非小
額訴訟事件,準此,兩造就本訴訟事件已有合意定第一審管
轄法院,依上揭規定及說明,本訴訟事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
方法院管轄之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
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
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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