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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5-11-2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1-28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2611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陳薇宇  
被      告  蕭文文即Van2劇團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1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77,073元,及自民國114年7月10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5.96%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114年8月11
日起至清償日止,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
過6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20%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方面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
    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事由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
    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貳、實體方面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09年12月9日向原告借款新臺幣(
    下同)50萬元,約定借款期間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114年12
    月10日止,利率自109年12月10日起至110年6月30日止,按
    中華郵政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計0.155%計算、目
    前合計為2.295%計算,其後則按上開指標利率加計1.965%計
    息,自實際撥款日起,前1年按月付息,自第2年起,按月平
    均攤還本息;依約若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,應改按逾期當
    時本行基準利率(採按月調整,逾期當時為2.96%)加計年
    息3%計付遲延利息,並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
    上開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%加付違約金
    ;詎被告僅攤還至114年7月,上開借款依約視同全部到期,
    經原告屢次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迄今尚積欠本金177,07
    3元及其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。為此,爰依消費借貸之法律
    關係提起本訴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何聲明或陳述
    。
三、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授信約定書、借據、契據
    條款變更契約、撥還款明細查詢單、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,
    及財政部臺北國稅局中正分局107年3月9日財北國稅中正營
    業字第1073251511號函等件為證。被告則經合法通知,既未
    到庭,復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、陳述,以供本院審酌,經本
    院調查結果,原告之主張,可信為真實。
四、按「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,返還與借用物種類、品質、數
    量相同之物。」、「遲延之債務,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,債
    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,但約定利率較高,
    仍從其約定利率。」、「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
    ,應支付違約金。」,民法第478條前段、第233條第1項及
    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被告既向原告借款尚未清償完
    畢,依約即有清償借款本金、利息暨違約金之義務,從而,
    原告本於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清償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之金額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訴訟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
    訴之判決,爰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,職權宣告
    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 沈 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
附繕本)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8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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