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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1-25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25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553號
原      告 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郭明鑑  


被      告  楊玠衡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  理 由
一、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之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。又合意管轄係訴訟上契約行為,當事人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,旨在使預定之訴訟,歸屬於一定之法院管轄,故民事訴訟法關於合意管轄之規定,除專屬管轄外,得排斥其他審判籍而優先適用(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139號、103年度台抗字第917號裁定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,請求被告給付信用卡帳款,經被告
    於法定不變期間提出異議,視為起訴。查,兩造就本件法律
    關係所生之訴訟,合意「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地方法
    院為第一審法院」等情,此觀原告提出之信用卡約定條款第
    27條約定自明。是以,兩造間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為管轄
    法院之合意管轄約定,洵屬明確。至上開「臺灣地方法院」
    等文字,因未專指何地方法院,自不生約定管轄法院之效力
    。從而,依前揭規定及說明,本件應優先適用由兩造合意之
  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。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
    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25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 月  25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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