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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塗銷分割繼承登記(2025-12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2-17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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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540號
原      告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紀睿明  
訴訟代理人  蘇偉譽  

被      告  王品善

            王陳淑屏

            王建儒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分割繼承登記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一、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78,964元。
二、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,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,2
    70元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  理 由
一、按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,由法院核定。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
    ,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;無交易價額者,以原告就訴訟
    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。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、第2項
    定有明文。又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,在使其債權獲得清
    償,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,原則上以
    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,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,此債權包括消
    費款本金,及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在內。然若被
    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,則以
    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。
二、本件中,原告所主張的債權額,本金為新臺幣(下同)163,81
    0元,利息部分則以158,599元自民國98年5月19日起算如附
    表一所載,總額為678,964元,此即為原告因撤銷而獲得之
    利益。又本件原告欲塗銷的內容如附表二所示,合計總額為
    6,656,732元,及本院查知被繼承人與配偶育有二子,債務
    人之應繼分比例為1/3,其因撤銷遺產分配可得利益為2,218
    ,911元【計算式:6,656,732元×1/3=2,218,911,元以下四
    捨五入】,故本件應以較低之債權金額678,964元核定為訴
    訟標的價額。
三、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678,964元,應繳裁判費為9,040元
    ,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1,770元,原告仍應補繳7,270元,爰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,命原告限期補繳上開
    費用,逾期未補正,即駁回其訴。
四、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 沈易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庭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
段00巷0號)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
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
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500元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吳婕歆
附表一:            
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(元以下四捨五入) 1 利息 158,599元 98年5月19日 114年9月4日 19.92% 515,154元 

附表二:
編號 財產標的 持分或財產數量 核定價額 1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0地號 4之分1 3,802,500元 2 新北市○○區○○○段○○○段0000○號 全部 9,100元 3 板信商業銀行存款 2,037,647元 2,037,647元 4 農會存款 800,647元 800,647元 5 台灣茂矽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1500股 3,765元 6 日盛金融控股股份有限公司股票 252股 2,073元 7 車牌號碼000-000號機車 1輛 1,000元 合計   6,656,732元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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