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4-0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6-04-09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2523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

訴訟代理人  謝儀馨  
被      告  周榮輝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30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  文
一、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,610元,其中新臺幣294,430元自
    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.63%計算之利息。
二、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三、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按訴狀送達後,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。但擴張或
    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,不在此限,民事訴訟法第255
    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,而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,此於
    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。查本件原告於起訴後擴張請求為被
    告應給付新臺幣(下同)304,610元,其中新臺幣294,430元
    自民國114年6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8.63%計算之利息
    等語,核屬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且其基礎事實同一,合
    於上開規定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無正當理
    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
    款情形,爰依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本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434條第1項規定,合併記載事實及理
    由要領,其中原告之主張,並依同條項規定,引用其起訴狀
    、民事陳報狀(見本院卷第9至10、49頁),及民國115年3
    月30日言詞辯論筆錄。
三、經查,原告主張被告未依約償還信用卡帳款之事實,業據提
    出起訴狀所附之文件資料為證。又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
    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以為爭執,
   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80條第3項、第1項
    之規定,視同自認,堪信原告主張為真正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信用卡使用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如
    主文第1項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
    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 時瑋辰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且繳納上訴費;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
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以上書狀均須附繕本)
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書記官 詹昕容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