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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2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2025-12-17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2454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黃建儒  
被      告  郁翔工業有限公司

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 柳文郁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1月19日言詞辯
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壹拾參元,及自民
國一百一十四年九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
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
   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    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 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郁翔工業有限公司邀被告柳文郁為連帶保證人於民國11
    0年8月13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(下同)30萬元整,
    借款期間自110年8月16日起至116年8月16日止,並自實際撥
    款日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付。利息計付方式
    依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」加0.
    575%機動計息(現為2.295%),另依前開契約書第7條之約
    定,逾期償還本金、利息或本息時、逾期6個月以內者照約
    定利率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計付之違約
    金,詎料被告未依約履行,本息僅攤還至114年9月15日止,
    原告遂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之約定,全部借款視為到期,經
    抵銷帳戶存款後,依前開契約書第6條、第7條之約定請求加
    計違約金,為此,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
    本件訴訟,並聲明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青
    年創業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、催告函及回執、電腦查詢單、
    郵匯局2年期定期儲金利率表等件為證,被告則已於相當時
    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
    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   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,
   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毋庸再予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
    執行。
七、據上論結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    、第38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 呂安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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