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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給付電信費(2025-12-18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5-12-18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2394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許宴瑄  
被      告  林芳志  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8日
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49,393元,及其中新臺幣40,633元自民
國114年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
    事由,爰依職權由原告一造辯論而為判決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08年3月11日起,陸續與訴外人遠
    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遠傳電信)申辦門號0000000000
    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、0000000000之行
    動電話服務(下合稱系爭門號),詎被告未依約繳納系爭門
    號電信費,共積欠新臺幣(下同)149,393元未清償,其中
    包含電信費用40,633元、提前終止契約之專案補貼款101,23
    3元及小額代收款7,527元,又遠傳電信已於111年7月1日將
    上開金額之債權讓與伊,為此,爰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
    與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給付上開金額等語。並聲明:被告應
    給付原告149,393元,及其中40,633元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
  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三、被告未於言詞辯論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。
四、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,業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、債權讓
    與通知書、被告之戶籍謄本、系爭門號之服務申請書及系爭
    門號之電信費帳單等件為證,被告對原告主張之事實,已於
    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
    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
    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規定,視同自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
    真正。
五、綜上所述,原告依電信服務契約及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,請
    求被告給付149,393元,及其中新臺幣40,633元自民國114年
    9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為
    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又本件判決係依簡易程序而為被告敗訴
    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2  月  18 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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