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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17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09-17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↗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287號
原      告 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王鈺喬  


訴訟代理人  理勤孝  
被      告  翁婉庭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  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   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
    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
   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債權讓
    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,其受讓人固僅受讓債權
    ,並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,惟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
    ,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(即實體法上之抗辯,及訴訟
    法上之抗辯如合意管轄及仲裁契約之抗辯),亦不因債權之
    讓與而喪失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    遠傳電信)申辦手機門號租用服務,尚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
    103,555元未清償,嗣遠傳電信於民國107年12月3日、108年
    12月27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爰請求被告清償
    上開債務等語。惟據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
    業務服務契約第47條約定,因本契約涉訟,…以乙方申辦本
    服務時之甲方當地營業處所之管轄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
    有上開服務契約書附卷可稽,而本件被告係於屏東縣內埔鄉
    申辦上開電信服務,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之處所,揆
    諸前揭說明,原告既受讓上開服務契約上之權利,自須受原
    服務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,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
    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    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7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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