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5-09-17)
一般民事糾紛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09-17
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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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2287號
原 告 固德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鈺喬
訴訟代理人 理勤孝
被 告 翁婉庭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屏東地方法院。
事 實 及 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
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。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
審管轄法院。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。民
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、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。復按債權讓
與係以移轉特定債權為標的之契約,其受讓人固僅受讓債權
,並非承受契約當事人之地位,惟對於債之同一性不生影響
,因此附隨於原債權之抗辯權(即實體法上之抗辯,及訴訟
法上之抗辯如合意管轄及仲裁契約之抗辯),亦不因債權之
讓與而喪失(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字第793號判決參照)。
二、本件原告主張因被告向訴外人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(下稱
遠傳電信)申辦手機門號租用服務,尚積欠電信費用新臺幣
103,555元未清償,嗣遠傳電信於民國107年12月3日、108年
12月27日將其對被告之上開債權讓與原告,爰請求被告清償
上開債務等語。惟據遠傳電信行動電話業務第三代行動通信
業務服務契約第47條約定,因本契約涉訟,…以乙方申辦本
服務時之甲方當地營業處所之管轄法院第一審管轄法院,此
有上開服務契約書附卷可稽,而本件被告係於屏東縣內埔鄉
申辦上開電信服務,核屬臺灣屏東地方法院管轄之處所,揆
諸前揭說明,原告既受讓上開服務契約上之權利,自須受原
服務契約合意管轄約定之拘束,本件自應由臺灣屏東地方法
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
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7 日
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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