查風險 RiskCheck 快速查核,安心避雷 資料源:商業司 · 司法院 · 財政部 · 165 · 採購黑名單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09-10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 2025-09-10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簡易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1662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呂哲嘉  
被      告  台灣有機食品有限公司

兼清算人即  
法定代理人  陳瑋玲  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8月13日言詞辯論
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參拾萬零壹佰柒拾玖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四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七
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
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
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。
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
   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
    辯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  
二、原告起訴主張:
  被告台灣有機食品有限公司邀被告陳瑋玲為連帶保證人於民
    國110年9月23日與原告簽訂借據借款新臺幣(下同)100萬
    元整,借款期間自110年9月24日起至115年9月24日止,並自
    實際撥款日起,本金按月平均攤還,利息按月計付。利息計
    付方式依「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
    」,自110年9月24日起至111年6月30日止,依上開利率指標
    加0.155%機動計息,嗣後按上開利率指標加2.155%機動計息
    。另依上開借據第5條約定「借款到期或視為到期時,立約
    人及連帶保證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延,願按第二條第(二
    )項利率(依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
    率(目前為1-72%)加2.155%機動計息,目前為3.875%)計
    付遲延利息」,及第6條約定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照約定利率
    10%,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照約定利率20%加付違約金。詎料
    被告未依約履行,原告遂依授信約定書第15條(加速條款)
    之約定,將上開二筆借款視為到期,並依前開借據第5條、
    第6條約定,請求加計算遲延利息及違約金。目前原告就上
    開借款截至本件起訴日止尚欠如訴之聲明所示金額未蒙清償
    ,本案迭經原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,未受清償,為此,
    爰依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,並聲明
    :如主文第1項所示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借
    據、股東同意書、電腦查詢單等件為證,被告則已於相當時
    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
    書狀爭執,依法視同自認,自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。
四、從而,原告本於兩造間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被告
    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、利息及違約金,為有理由,
    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事證已臻明確,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之證據,
    核與判決結果無影響,毋庸再予一一論述,附此敘明。
六、本件係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,爰依職權宣告假
    執行。
七、據上論結:原告之訴為有理由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
    、第385條第1項、第85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,判決
    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官  呂安樂
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書記官 魏賜琪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