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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5-11-06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2025-11-06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簡字第1159號
上  訴  人  王秀君  
被  上訴人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陳佳文  
訴訟代理人  陳天翔  
            戴振文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上訴人對於民國11年8月20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本院裁定如下:
  主 文
上訴駁回。
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。
  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,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
    規定繳納裁判費。另提起上訴,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
    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提出於原第
    一審法院為之,民事訴訟法第441條第1項第3款已有明定,
    且此規定依同法第436條之1第3項於簡易訴訟程序之上訴程
    序,亦有適用。再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
    可以補正者,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,如不於期間
    內補正,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
    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。
二、查,上訴人提出之上訴狀,並未具體表明對於該判決不服之
    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亦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,
    自屬上訴程式有欠缺。又因上訴人未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
    服之程度,致本院無從核定第二審之訴訟標的金額。本院前
    以裁定限期命上訴人補正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,及應
    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,並據以繳納上訴裁判費,該裁定已
    於民國114年9月26日送達上訴人,有本院送達證書附卷可稽
    。
三、詎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,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
    本院詢問簡答表、答詢表、收文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足
    憑,依前揭說明,本件上訴不合法,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、第442條第2項後段、第95
    條第1項、第78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6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 月  6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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