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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 清償借款(2025-09-19)

一般民事糾紛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 2025-09-19 案號:板簡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簡易判決
114年度板簡字第1156號
原      告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李嘉祥  
訴訟代理人  范詩涵  
被      告  李思佳 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18日言
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柒萬貳仟玖佰肆拾貳元,及自民國一
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
二九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六日起至清
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,逾期
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
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
壹、程序部分:
  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核無民事訴訟法
    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,爰依原告聲請,由其一造辯論而為
    判決。
貳、實體部分: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於民國109年9月14日與原告簽訂青年創業
    及啟動金貸款契約書,並借款新臺幣(下同)1,000,000元
    ,借款期限自109年9月15日起至114年9月15日止。利息按中
    華政股份有限公司定儲二年期機動利率,加碼年利率百分之
    0.575計算(目前為2.295%),約定自貸放後按月平均攤還
    本息,第1期自109年10月15日開始償還。並約定借款到期或
    視為到期時,立約人願立即清償,如有遲延願依原約定利率
    計付遲延利息。另違約金約定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前項
    利率之百分之10計付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另按前項利率之
    百分之20計付。詎被告就上開借款自113年12月15日後即未
    依約還款,依約定上開借款當已屆清償期,上開借款視為到
    期。經抵銷被告之存款後,被告尚積欠原告本金172,942元
    及約定之利息、違約金未清償,迭經催討未獲置理。爰依消
    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提起本件訴訟等語,並聲明:如主
    文第1項所示。
二、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為
    聲明或陳述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授信約定書、青
    年創業及啟動貸款契約書、欠款明細及放款利率歷史資料表
    為證(見本院卷第11至23頁),核認無訛;又被告就原告主
    張之前揭事實,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,而於言詞辯論
    期日不到場,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,依民事訴訟法第436
    條第2項、第280條第3項本文準用第1項本文之規定,視同自
    認,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正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消費借貸契約之法律關係,請求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,為有理由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適用民事訴訟法第427條第1項簡易訴訟程序所為被告
    敗訴之判決,依同法第436條第2項、第389條第1項第3款規
    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
六、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:民事訴訟法第78條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法 官 白承育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
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
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19  日
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祐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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