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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1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4-14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4313號
原      告  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闕源龍  


被      告  楊錦欽   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街00號4樓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5年4月
7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柒仟伍佰零玖元,及其中新臺幣參萬
伍仟壹佰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
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原告辦理買賣分期付款總價新臺幣(下
    同)126,360元,約定自112年8月31日起至115年7月31日分3
    6期清償。詎被告清償27期後,即未再繳款,業已違反兩造
    間分期付款契約,多次催討,仍置若罔聞,依約如有遲延繳
    納時,即喪失期限利益,其全部債務視為全部到期,原告自
    得請求被吿給求按年息16%計算之遲延利息。為此,爰依兩
    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
    所示等語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
    契約、攤銷表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為證,而被告受合法
    通知,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
    明或陳述,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
    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。
五、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同
   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436
    條之19第1項規定,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由
    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法   官 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4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 陳又琳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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