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12-31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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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2-31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832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李彥儒 被 告 郭品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 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陸仟捌佰陸拾柒元,及其中新臺幣伍 萬貳仟伍佰玖拾參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二四計算之利息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並應自本判決確定之翌 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白承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製作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提起上訴。如提起上 訴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應記載上訴理 由(含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,及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以及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 繕本,亦應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倘未於上訴後20日內提出合法上 訴理由書,法院毋庸命補正,應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祐安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