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6-04-20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4-20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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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3661號
上 訴 人 周翊仁
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
事件,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本院第一
審判決,提起第二審上訴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貳
萬參仟玖佰捌拾壹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
,未據上訴人繳納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、第442
條第2項前段規定,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
庭如數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上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陳又琳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4 月 20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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