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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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09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4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 告 江啟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 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2,975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彥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 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 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 )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劉怡君 附表 計息本金 (新臺幣) 利息 違約金(新臺幣) 週年利率 計息期間(民國) 前已計未收利息(新臺幣) 6,613元 12.98%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 1,694元 1,100元 16,362元 15% 自114年9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