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6-01-09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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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6-01-09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3357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 告 周建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16日 言詞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3,452元,及其中新臺幣45,487元自民國 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10.98%計算之利息;其 中新臺幣41,338元自民國114年9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 率10.98%計算之利息。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5%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沈 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 (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○段00巷0號)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(應 表明一、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;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 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)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 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 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吳婕歆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