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清償借款(2026-01-12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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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6-01-12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3311號
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
訴訟代理人 施秋妤
被 告 廖科閩
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31日所為之
判決,其正本應更正如下:
主 文
原判決正本主文欄第一項中關於「逾期超過六個月至九個月以內
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。」之記載,應更正為「逾
期超過六個月部分,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收違約金。」。
理 由
一、按判決如有誤寫、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,法院得依
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,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,民
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,應予更正
。
三、依首開規定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呂安樂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
元。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,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。
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
書記官 魏賜琪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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