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損害賠償(2025-11-04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04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3004號
原 告 和雲行動服務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謝富來
訴訟代理人 張鈞迪
被 告 簡佑存
(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新店附勒戒所執行觀察勒戒中)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日言詞
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0,000元,及自民國114年9月11日起至清
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
書記官 劉怡君
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