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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電信費(2026-01-23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6-01-23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956號
原      告 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

法定代理人  陳載霆  
訴訟代理人  陳品臻  
            許宴瑄  
被      告  黃皓      原住○○市○○區○○路000號9樓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,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言詞
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萬9,002元,及其中新臺幣4,624元自民
國114年1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
。
被告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
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 
中  華  民  國  115  年  1   月  23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5年1月23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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