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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1-04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1-04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633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邱靖媛  
被      告  廖瑞美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
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,38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原告其餘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,由被告負擔。
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。
  理由要領
一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向訴外人蒙帝那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
    下稱蒙帝那公司),以分期付款買賣方式,購買保健食品,
    總價新臺幣(下同)8,380元,並簽訂有分期付款買賣約定
    書(下稱系爭約定書),約定由原告一次付款予蒙帝那公司
    ,其債權即讓與原告,被告應自民國113年9月15日起至114
    年5月15日止,共分9期,每期繳款932元;如被告未按期繳
    款,依系爭約定書約定將喪失期限利益,全部分期債務視為
    到期,並應給付自遲延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  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。詎被告全未繳付分期款項,經原告
    催討無果,尚積欠8,380元及遲延利息。爰依系爭約定書及
    債權讓與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。
二、經查,原告主張上開事實,業據原告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系
    爭約定書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為證,被告經相當時期受合法
    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亦未提出書狀爭執,自堪認
    原告主張為真實,故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本金8,380元,自屬
    有憑。
三、惟按分期付價之買賣,如約定買受人有遲延時,出賣人得即
    請求支付全部價金者,除買受人遲付之價額已達全部價金5
    分之1外,出賣人仍不得請求支付全部價金,民法第389條定
    有明文。被告雖主張原告一期未付,餘款視為全部到期,故
    請求自113年9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計算之利息云云,然此明
    顯牴觸上開民法第389條強制規定,尚非可採。準此,本件
    兩造分期買賣約定總價金既為8,380元,則被告所積欠之各
    期給付,總額需達1,676元(計算式:8,380元÷5=1,676元)
    ,原告始得請求其餘未到期之價金,故原告就利息部分之請
    求,應如附表所示,方為有據。其餘利息請求,為無理由,
    應予駁回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1  月  4 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陳彥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由,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
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,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
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
)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 11  月  4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怡君
附表
編號 本金(新臺幣) 利息計算 1 932元 113年9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。 2 7,448元 113年10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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