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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0-28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10-28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384號
原      告 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黎小彤  
訴訟代理人  李維浚  


被      告  鍾宜庭  
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於中華民國114年10
月21日辯論終結,本院判決如下:
  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壹仟陸佰伍拾元,及自民國一百一十
三年十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被告負擔,及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
起,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。  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  事實及理由要領
一、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,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,查無民事訴
   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,應准原告之聲請,由其一造辯
    論而為判決,合先敘明。
二、原告主張:被告前依分期付款買賣方式,向第三人夏荷生技
    股份有限公司購買美容用品並辦理分期總價為新臺幣(下同
    )63,300元;茲因該第三人特約商與原告間為分期付款買賣
    契約債權受讓關係,此一受讓關係並載於分期付款買賣約定
    書第一條,上開被告與第三人特約商間,依分期付款買賣契
    約所得請求給付之應收帳款,於成立分期付款買賣後隨即讓
    售予以原告。查本件被告均未依分期付款買賣契約清償,顯
    已違反分期付款買賣約定書第10條之約定,是以,其餘未到
    期部分視為全部到期,另依同條約定,被告尚須給付自遲延
    繳款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利率百分之16計算之遲延利息,
    屢經原告催討,被告均置之不理。為此,爰依兩造間分期付
    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,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等語。
三、原告主張之事實,業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分期付款買賣約定
    書、分期付款繳款明細等件影本為證,而被告受合法通知,
    既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,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
    述,是原告主張之事實應認為實在。
四、從而,原告依兩造間兩造間分期付款買賣契約之法律關係訴
    請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金額、利息,即無不合,應予准許
    。
五、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,應依同
    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,依職權宣告假執行。另依同法第436
    條之19第1項規定,依職權確定本件訴訟費用為1,500元,由
    敗訴之被告負擔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8  日
  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  法 官  李崇豪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判決,應於送達後20日內,向本院提出上訴狀,並表明
上訴理由(上訴理由應表明一、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
。二、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),如
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,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
上訴理由書(須附繕本),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
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10  月   28  日
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葉子榕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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