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1-14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11-14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367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藍方妤
邱靖媛
被 告 賴家翔
居新北市○○區○○路00號5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萬6,686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陳怡伶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11月14日
書 記 官 蔡儀樺
附表:
編號 應給付金額(新臺幣) 利息起算日(民國) 利率 1 1,180元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% 2 4,650元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% 3 2萬0,856元 自113年12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 週年利率16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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