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09-30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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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2025-09-30
案號:板小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4年度板小字第2194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光華 訴訟代理人 湯鈞賀 被 告 曾鳳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,85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 金。 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 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 本判決得假執行。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3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陳怡伶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 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 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 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 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 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 上訴。 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 書 記 官 蔡儀樺 附表: 計息本金之金額 (單位:新臺幣)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前已計未收利息 (單位:新臺幣) 違約金 (單位:新臺幣) 6,221元 114年6月23日 清償日 12.83% 1,578元 692元 3萬5,629元 114年6月23日 清償日 12.98%看司法院官方裁判書 PDF ↗