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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 給付信用卡帳款(2025-09-30)

消費/小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2025-09-30 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· 原告(提告方) · ✅ 原告勝訴:被告應給付予原告
⚖️ 判決紀錄僅供參考,有判決不代表當事人有不法;是非曲直請以判決內容為準。資料來源:司法院裁判書開放資料。

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
114年度板小字第2194號
原      告 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
法定代理人  胡光華  
訴訟代理人  湯鈞賀  
被      告  曾鳳如  


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信用卡帳款事件,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5
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  主   文
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1,850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
金。
訴訟費用新臺幣1,500元由被告負擔,並自本判決確定之翌日起
至清償日止,加給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。
本判決得假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14  年  9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            法 官 陳怡伶  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,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
,上訴於本院合議庭,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,且繳納
上訴費。當事人之上訴,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,上
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,表明下列各款事項:
(一)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。
(二)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。
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,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
上訴。
中華民國114年9月30日
           書 記 官 蔡儀樺

附表:
計息本金之金額 (單位:新臺幣)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前已計未收利息 (單位:新臺幣) 違約金 (單位:新臺幣) 6,221元 114年6月23日   清償日 12.83% 1,578元 692元 3萬5,629元 114年6月23日 清償日 12.98%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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