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 給付分期買賣價金(2025-12-22)
消費/小額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2025-12-22
案號:板小
本判決提及的公司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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裁判全文(主文及理由)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
114年度板小字第1911號
原 告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黎小彤
訴訟代理人 江宗翰
被 告 李思霖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,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;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
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
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、第28條第1項分別定
有明文。
二、查本件原告起訴時,被告之戶籍地在桃園市桃園區,此有被
告之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,依據前述法律規定,
本件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。至原告雖提供被告新北市
樹林區地址,惟經本院囑警查訪,該址現為空戶,足見被告
並未居住等情,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樹林分局114年12月14
日新北警樹刑字第1144387175號函在卷可稽。茲原告向無管
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依職權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
法院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
法 官 時瑋辰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
告理由,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,應於裁定送達後
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(須附繕本)。
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
書記官 詹昕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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